发布日期:2025-08-17 18:06 点击次数:57
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通讯员 王继学
近日,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李某红因协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购买金条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4年6月,现年20岁的无业人员李某红为获取非法利益,携带上线提前邮寄至威海市的银行信用卡,由上线支付打车费从威海市来到济南市历下区某大型综合商场,李某红明知转入上述信用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,仍在某大型综合商场某黄金专卖店刷卡110余万元购买金条,并将购买的金条放在上线指定的出租车上。
该案审判长高兵介绍,经查证,李某红刷卡用来购买黄金的资金涉及14人被电信诈骗款81万余元。李某红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为81万余元,本人获利7000元,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获利。被告人李某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,且已签字具结。
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红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然予以转移,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。被告人李某红明知银行卡内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,仍由威海至济南,刷卡购买黄金并交予上线,其行为不构成偶犯,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被告人李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退缴违法所得,认罪态度较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,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,法院予以采纳。依照我国刑法、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,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,被告人李某红退缴的7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日前,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。